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市场地高尔夫球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Ground Golf Association,缩写为SGGA。
第二条 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是代表上海市参加国内外场地高尔夫球比赛的合法组织。由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上海市场地高尔夫球协会章程,热爱场地高尔夫球运动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组织和团结上海市场地高尔夫球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提倡和推广场地高尔夫球运动,努力促进本市场地高尔夫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与国内外场地高尔夫球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法定住所地和活动地域为上海市。
第二章 工作任务及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工作任务:
(一)在上海市体育局的指导下,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对本市场地高尔夫球运动进行管理。
(二)向社会的不同群体宣传和推广场地高尔夫球运动。
(三)组织会员进行场地高尔夫球运动,提高场地高尔夫球运动技术水平。
(四)制订场地高尔夫球运动发展规划,审定和修改场地高尔夫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制订场地高尔夫球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标准。负责场地高尔夫球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等的培训和评定工作。
(五)在本市、国内及国际范围开展场地高尔夫球交流活动,负责组织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市性、全国性及国际性各类场地高尔夫球比赛和活动。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场地高尔夫球器材等相关产品进行技术指导和认定,对场地高尔夫球组织和基地进行评估和审定。
第八条 业务范围:
在广泛开展场地高尔夫球运动的同时,继续探索高尔夫球运动的大众化,推动全民健身活动更快发展。
第九条 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社会道德,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符合非营利性机构的运行规则和具体规定。
(四)贯彻大众化、平民化。
(五)有利参与者的健身、静心和社交。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应当承认本会的章程,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上海市场地高尔夫球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上海市场地高尔夫球协会的意愿。
(三)自愿申请,经协会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由本会发 给个人会员证。(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会的刊物、资料以及其他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本会经费支持的权利;
(六)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宣传和推动场地高尔夫球运动的开展;
(二)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利益;
(四)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协助本会开展有关活动。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1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上海市场地高尔夫球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指最高权力机构)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过半数通过,报上海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以及代表人数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指最高权力机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有关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社会上及协会内热心公益、爱好运动并愿意承担责任的人士组成,他们有专业能力并能独立工作。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是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体育局审查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任期4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上海市体育局审查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和检查秘书处的工作,听取汇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一般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由秘书处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在协会内担任一定的名誉职务。担任名誉职务者,可参加协会有关问题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通过,报上海市体育局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再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上海市体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上海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体育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体育局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经2011年10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会章程自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生效。